济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2016-12-20

济大校字〔2007〕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使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学校举办的独 立法人实体的法律事务由该法人依法管理。

第四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正式签 订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法律事务中心是学 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法律事务中心的职责是:

(一)制定全校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为学校的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 三)参与学校对外重大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

(四)审查学校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预防法律纠纷;

(五)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

(六)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

(七)为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八)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 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业务主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为:

(一 )根据学校授权,对外代表学校进行业务洽谈和合同签订;

(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

(三)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一般案件;

(四)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 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一至两名承办人,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承办人应当为本部门、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法 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原承办人调离或变动工作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十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三章 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济南大学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必须 申请校长予以授权委托。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负责处理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校 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 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的权益,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 五条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技术合同和重要协议,必须经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法律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合同专用章)正式签订。

第十六条部门、 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审查 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十八条合同应尽量争取由我方或以我方为主起草。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以维护我方权益。

第十九条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力争 约定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一条涉及学校利益的重要合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参与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及签约活动,协助论证把关。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 约。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我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三条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 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法律措施,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后,必须及时 告知学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作出。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 十四条合同变更、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该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全程负责整理与保管所签合同及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诉讼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诉讼案件发生后,由发生案件的部门 、单位牵头、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协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办案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履行职务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涉案材料及相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办理诉讼案件,应当集体研究确定诉讼策略 和方案。案情重大的,应当事先将诉讼策略和方案报告学校。

第二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努力维护学校的权益,遇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条案件 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一条遇有复杂疑难案件,可以从外部聘请法律专家或专业律师协同处理。

法律事务 管理机构在处理学校举办的独立法人实体、有关部门、单位自身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所涉法律事务时,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办案费用,以补充学校办案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二条仲裁、 调解案件参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部门、单位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首先向部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汇报。分管校领导批转由法律事 务管理机构处理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部门、单位向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进行法律咨询,应当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其中 一份由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根据咨询人提供的事实材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法律咨询意见作为咨询人决策 的参考。

第七章 法律档案材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 承办人负责所承办法律事务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并对法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法律档案材料归档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奖励: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积极预 防、消除或减少风险和失误,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

(二)在办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中,努力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 三)应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使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外串通,损害学 校利益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四)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泄漏学校秘密的;

(五)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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