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大义灭亲”,罪犯减刑?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2016-12-20

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案 件审判中比较注重定罪而相对忽视量刑。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常被简化为控辩双方的一句“特恳请法院依法从重(或从轻)判处”。最高人民法院自本月1日开始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 见(试行)》,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但河北省高院为此拟定的《实施细则》中“以酌情减刑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的条文引起了不小争议。

 

在河北省高院官方网站上,记者看到了这一条文:“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 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记者辗转联系上河北省高院,但几个部门的工作人员 均以“这不归我管”为由推脱,截至发稿时,有关争议没能得到回应。

 

“不能为提高破案率牺牲法律权威”

 

“采用这种方法,对提高破案率应该说是有帮助的,但多少给人‘拿法律做交易’的感觉,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可能因此受到损 害。”华东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薛进展教授这样认为。

 

薛进展分析说,鼓励亲属“大义灭亲”,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资源 的浪费,但因此“酌情减刑”,甚至明确为“酌减20%以下”,不免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代价太大”。

 

上海智岳信文律 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友泉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这样做不合适。”他认为,鼓励亲友检举揭发与中国传统伦理中的“亲亲相隐”相悖。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矣”。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古代,父亲犯罪如果儿子揭发,那儿子必须先受几十大板,而后才给父亲定罪。传统上官方不支持亲友相互检举揭发。” 马友泉说,中国的法律不能脱离自己的文化传统,不宜鼓励“大义灭亲”。

 

他还认为,这样的条文在法律上也缺乏依据:“法律 明确规定,自首,哪怕是在家属劝说后自首,都可以作为轻判的理由,但检举揭发不是自首。”

 

“有规范总比没规范好”

 

但也有专家表示肯定。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郑伟指出:“有规范总比没规范好,以往的从轻量刑,如何减刑缺乏标准,现在明确化 了,应该说是好事。”

 

他也同意,从传统伦理看,这一条文之下可能会产生一些所谓“家庭叛徒”;但从积极的方面看,它对被告 人有所保护:“无论如何,检举是亲属的权利,况且举报后,被告人可在从轻量刑上得到帮助。”

 

郑伟说,这一做法在法律 上可以找到支持:“自首也好、检举也好,其最终结果都是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如果家属强制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公安机关可视为自首,那么这和检举揭发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他指出:“这一条文并没有强迫亲属举报。”他还透露,法学界长久以来有一种意见:亲属应该有“包庇罪”的豁免权——即亲属不检 举并不构成此项罪名。“刑法中,除了对盗窃有规定,小孩偷窃家中财物可以从轻,其他条款无一考虑亲属关系,这是可以考虑改进的。”

 

恐会引发更多司法纠纷

 

“无论怎么说,这都算一个进步。有些人包庇罪犯不举报,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增加了难度。”记者 看到,这类颇多。

 

当然不少人心存困惑和担忧:对于犯有极其恶劣罪行者是否也适用这一办法——“如果是该判死刑的罪,经 过亲属‘大义灭亲’,是不是就成了死缓了?”对此,河北省高院的《实施细则》并未具体涉及。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教授岳平担心,这个《实施细则》也许会引发更多司法纠纷。“仔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以发现它对减刑条件已经做 出明确规定,但自首、立功行为都针对犯罪分子本身,并未提及其他人的作为。”

 

岳平指出,刑法主要惩罚的对象是行为,犯 罪行为人必须自己承担后果,而不能衡量其他人的行为,就此而言,“河北省高院的《实施细则》有些简单化了”。同时她强调,因大义灭亲而酌情减刑的做法,功利性明显,一旦家属检举 后,减刑目的难以实现,那么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更多司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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